投机参加城乡医保,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大良街办苏岗居委会居民吴某,家庭户口簿内共六名成员:包括吴某、吴某父亲、孩子,以及出嫁的妹妹和她两个孩子,吴某本人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初,吴某在办理2005年城乡合作医疗参保手续时只为自己父亲及孩子参加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而其户另三名成员(吴某妹妹及两个孩子)既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2005年11月15日吴某的儿子出生并生病住院,共发生住院费7000多元。在2006年1月份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后,吴某到所属居委会申请为儿子补办2005年11、12月份的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想享受200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为其儿子报销2005年的住院医疗费。

    苏岗居委会城乡医保经办人对吴某为其儿子补办城乡合作医疗手续时认真核查有关资料,发现吴某没有按“每一家庭参保人数以一个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数确定。”的规定为其户口簿中应参保人员参保。根据《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驳回吴某为其儿子补办2005年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享受2005年城乡合作医疗保保险待遇的要求。

【评析】:根据《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具有顺德常住户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每一家庭参保人数以一个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数确定。”规定,吴某儿子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才能进行参保。吴某不能为儿子单独参保。

另外,根据《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第一点“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内居民两年后参保的,自保险生效之日起满90天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吴某一家参加2006年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必须按户口簿中的名单全家一起参保。吴某妹妹及两个孩子因之前属于“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内居民两年后参保的”,所以,他们从2006年起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必须接受90天的观察期。

    吴某这种投机取巧的参保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导致其儿子不能及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及享受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待遇,希望广大市民在办理城乡合作医疗时,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除已参加基本保险的人员外,其他家庭成员均要以户口簿为单位全家参保。只有这样参保人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