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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来源:网络  2008年4月8日  阅读: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 A Gompers,Josh Lener,An analysis of compensation in the  U.S.venture capital partnership.Journal of Financial,Economics 51(1999)。

  2.Paul A Gompers,Josh Lener,The venture capital cycle,The MIT Press,1999.

  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7.刘健钧、沈仲祺、王守仁:《超越有限合伙迷信,走现实的制度创新之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的理性思考》,《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7期。

  8.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9.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