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务学院 > 案例分析 > 正文
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免责
来源:网络  2008年6月9日  阅读:

    原告提交的中外运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的七个集装箱,被认为是非常可能有价值的货物,其中箱号为CBHU3226328和CBHU3241024的集装箱被推定全损。

    2003年10月24日原告曾给被告中集公司发函称“原告已将包括本案七个集装箱在内的共十三个集装箱按推定全损赔付了被保险人吉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愿意以九万元人民币FOB 新加坡的价格购买十三个集装箱货物的残值,但不承担运输费、停留港口保管费、拍卖费。

    [法院认定]

    原告提交证据中的付款凭证与保险金额数额一致,时间吻合,并有权益转让书予以印证,可以认定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全额赔付了被保险人。保险单和提单虽经背书,但均为空白背书,原告持有正本保险单和全套正本提单,因此应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的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被告主张涉案保险单和提单均已背书,原告错误赔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基于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而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向承运人被告中集公司索赔,而被告中货公司仅是提单记载的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与原告及被保险人之间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货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货损的原因及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享受免责问题。原被告双方对“Hanjin Pennsylvania”轮发生火灾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爆炸和火灾发生在第4舱、第5舱甲板和第6舱,根据集装箱箱位图显示,涉案货物在紧邻爆炸点的第 3舱和第5舱,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货损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涉案货物的损害原因是因为爆炸和火灾。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运输期间因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享受免责,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发生火灾的原因并非是承运人的过失,因此,被告中集公司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应享有免责的权利。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