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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  2008年3月18日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中介人和招商主体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大理州民族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为大理州经济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招商主体”是指接收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大理州,其形式是: 

  以借贷、捐赠方式投入建设资金;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州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州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创办企业成功的中介人,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每100万元按0.5% 给予奖励,奖金在企业正式建成投产并经验资确认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或融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商业贷款、民间借贷的中介人,以2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3%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启用一年以后,由用资单位以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对引进国际民间组织无偿赠款式实物的,由受赠单位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4%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介绍州外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到大理州成功购买或购买式兼并困难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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