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 2008年3月18日 阅读:次
第九条 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来大理州经营困难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实现利润(含减亏)的3%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接收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效益显著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新增利润的10% ,对招商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中介人或招商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合资、合作或用资、受赠单位出具认可证明,报同级财政审核批准后,以政府名誉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州内党和国家机关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不适用本办法;科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属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的项目、资金,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